如欲申請「110 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 (勵)學金」之同學
請於 2/11(一)以前請填寫報名表交至輔導室資料組。申請項目及檢附文件如下: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10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或 9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è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110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證明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10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等或 7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è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成績證明、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符合條件參考網站公告è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成績證明、得獎成績證明(包含參加美術、體育、國語文…等「全國競賽」個人賽獲獎之新住民子女同學)
(四) 本計畫重大違規紀錄係指於 110學年度上學期結算功過相抵後,尚有 3支以上警告或 1 支以上小過情形。
註:戶籍謄本須為「報名日起前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人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註:欲報名上述(一)(二)項之同學只需注意條件是否符合,以及繳交報名表(如附件空白表格/不夠時請自各班影印),等抽簽完籤,中籤者再準備所需文件即可。申請(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者,可將所需文件與報名表一起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