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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4-09 | 點閱數: 35

主旨:教育部函知為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留職停薪期
間申請提前復職之審核與核准程序及相關因應措施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3 月 1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6000537 號函辦
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5 條規定略
以:「……(第 2 項)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
為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因特
殊事由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第 3 項)前
項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
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
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
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第 6 條規定略
以: 「(第 1 項)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期間屆

滿前原因消滅後,應申請提前復職。......(第 7 項)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
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比照前條第 3 項規定
程序辦理。」第 11 條規定略以:「……(第 2 項)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
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申請留職停薪之核准程序,由各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 3 項)前項核准程序,於教師有第
5 條第 3 項申請留職停薪或第 6 條第 7 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
停薪之情形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
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三、據上,有關專任教師於留職停薪期間提前復職之申請與核
准程序,本辦法第 6 條第 7 項、第 5 條第 3 項及第 11 條規定已
有明確規範。專任教師於學期中復職並非常態,留職停薪
之教師申請提前復職,須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如有疑
義,得由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且尚須經各主管教育行政
機 關所定之核准程序,始得成立,以確保留職停薪教師提
前 復職之申請確實適法,並維護學生及代理教師權益。本
府業以 111 年 2 月 21 日府教幼字第 1110039127 號函及 113 年 9
月 6 日府教幼字第 1130227178 號函周知,重申留職停薪教師
申請提前復職,應確實適法,以維護代理教師及學生受教
權。
四、另查本府前以 113 年 3 月 19 日府教幼字第 1130067272 號函說
明,應於獲知留職停薪教師需提前復職時,同步通知代理
其職缺之代理教師職缺變動,以利各該代理教師併同因應
後續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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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喻人拙劣的技能已經使完,而終至露出無能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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