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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4-23 | 點閱數: 42

主旨:為避免各機關公務員違規逕行赴陸情形發生,不論平、假
日,均應於赴陸前一定時間內向機關申請,並登錄差勤系
統,請查照並確實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4 月 10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14105 號函轉陸委會同年 7 日陸法字第 1140400343 號函
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近年中共持續增修國安法令、濫權擴張司法管轄權,國人
赴陸遭非法逮捕、留置或盤查的案件有增加之趨勢,加以
中共又發布懲獨 22 條意見並鼓勵舉報等相關係作為,更加
劇國人赴陸之人身安全風險。
三、建議赴陸、港澳前應謹慎評估自身安全風險,並可參考大
陸委員會建置之「國人赴陸港澳風險專區」瞭解最新資
訊。
四、為避免公務員未經機關許可逕赴大陸地區,衍生違法情

事,請轉知屬員應依規定事前申請。相關事宜分述如次:
(一)適用對象: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包含鄉鎮市長、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
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權責:
1、民選人員由本府民政處受理(另會辦本府人事處及政
風處)。
2、本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校長由本府教育處受理(另會
辦本府人事處及政風處)。
3、非直接隸屬於本府之二級機關首長(衛生所及表演藝
術中心),由各該上級機關(本縣衛生局及文化觀光
局)辦理。
4、直接隸屬於本府之二級機關首長(戶政事務所、地政
事務所、家畜疾病防治所、人力發展所、家庭教育中
心),由業務督導之本府各該一級單位受理(另會辦
本府人事處及政風處)。
5、其餘各一級機關首長由本府人事處受理。
五、赴陸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應於赴陸前 10
個工作日前填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
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 人員 )、 縣(市)長或簡任
(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
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報本府申請核准,並登錄差
勤系統。

(二)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公務員:應於赴陸前 7 個工作日前填具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
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
請表」檢附必要佐證資料,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並登
錄差勤系統。
(三)前揭人員自大陸地區返臺後 7 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
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服務機關;機關首長則送交本府
辦理。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無論上岸
與否,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二)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
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均須於赴陸前申
請許可或報准。
(三)各機關(學校)首長應於赴陸前依前揭規定之期限及程序
函報本府權責單位核准。
七、前揭人員未經許可或報准赴大陸地區,將依規定處以罰鍰
或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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ㄖㄣ ˊ ㄇㄡ ˊ ㄅㄨ ˋ ㄗㄤ   
謀,謀畫;臧,善、好;句謂人的謀畫不妥善。常用以說明事情失敗的原因,是人為所導致,與天命毫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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