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
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
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
則」,並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4 年 9 月 2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0002559 號函辦
理。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及違規赴港
澳,依旨揭建議懲處原則辦理,請利用集會、研習等多元
方式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
三、重申為落實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意旨,並避免
同時或先後進行懲處與懲戒兩種程序,應以行政懲處為
主,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違失人員懲處
事宜;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公務人員違失情節重大,有依公務員懲戒法免
除職務、撤職或休職之虞者,得移付懲戒並依該法第 5 條第
3 項先行停止其職務。
四、檢附行政院函影本、「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
議懲處原則」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