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強化公務員赴陸港
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及宣導圖卡各 1 份,請加強宣導並
轉知所屬人員確實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0 月 15 日總
處培字第 1140022175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查本府前以 114 年 4 月 18 日府人考字第 1140095928 號函、同
年 10 月 7 日府人考字第 1140269989 號及第 1140268374 號函
(諒達),轉請加強宣導所屬公務員赴陸港澳地區,不分
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經機關許可及完成差勤登錄,並應配
合調整差勤系統增列警示文字;違法(規)者,依「行政
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
(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正式實施)論處。
三、次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
岸條例)第 9 條第 3 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
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未涉及國家安
全、利益或機密事項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
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違反兩岸條例第 91 條第 2 項者,處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四、各機關應於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 WebHR )中正確建置簡
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資料,倘人員有異動,應即時更
新,避免因官職等登錄錯誤,致誤用簡任(或相當簡任)
第 10 職等以下人員申請程序,影響當事人權益。
五、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如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勞工、教育人
員兼任行政職等),各機關於人員到任、初任或調任時,
應併同提供赴陸相關法規與宣導資料,並要求當事人簽署
切結書,以確實達到告知效果。
六、另陸委會已製作「公務員赴陸」宣導圖卡,並更新該會官
網「公務員赴陸專區/Q&A」( https://www.mac.gov.tw
/CSGTC/News.aspx?
n=CEE979ACE3148043&sms=CF6C48CEFB93A5EE ),請自行參
考運用並加強內部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