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內政部移民署辦理「114 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1 份,請貴校鼓勵符合資格者踴躍報名,請查照。
(二)申請對象: 1、新住民:依新住民基本法第 2 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1)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 久 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或 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國民。( 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2)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第 9 款 、第 10 款、第 2 項或第 3 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 居留, 或依該法第 25 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 外國專業人 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4 條第 4 款第 4 目、第 5 目、第 8 條、 第 10 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取得工作 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 或永久居留。(外國 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 永久居留者) (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第 4 項 規 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灣地區 居留。(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 籍在臺居留 者) (5)第 1 款或第 3 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 民 、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 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 經許可在 臺灣地區定居。(已在臺設籍之新住 民) (6)第 1 款及第 2 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 國籍者為限。 2、新住民子女:前款新住民之子女。 (三)核發獎項及金額: 1、核發獎項: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 育 獎勵金、新住民及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與 新住 民證照獎勵金。 2、核發金額:視申請獎項核予新臺幣(以下同) 2,000 元 至 5 萬元不等獎助(勵)學金。 四、請貴校推薦及鼓勵符合條件之新住民及子女踴躍報名,並 依限完成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系統線上報 名與寄送申請資料(含申請表及相關佐證資料)至移民署 彙辦 ( 10066 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 15 號)。
校內報名開始時間為 2/4 起至 2/26(五)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