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15 年 8 月 12 日國健教字第 1150761129 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8 月 24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50079004 號函辦理。 |
| 二、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前揭函文表示,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為協助各級機關執行菸害防制業務,特製作旨揭圖卡,內容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等。 |
| 三、 | 請學校運用旨揭圖卡,強化教職員工生對新興菸品之識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