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已公告民國 115 年地 方公職人員選舉事項,請學校人員應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 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8 月 27 日臺教人(一)字第 1150087887 號書 函及銓敘部 115 年 8 月 26 日部法二字第 1156000459 號書函辦 理。 二、旨揭選舉公告業於本( 115 )年 8 月 20 日發布,並將於同年 8 月 31 日至 9 月 4 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請學校人員於選 舉期間,應確依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 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
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及第 20 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 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次依中立法相關 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 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 定之行使。
四、另依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 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 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 團體或活動。」請學校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宣 導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不得從事有違教育 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
五、基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 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 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 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 候選人。又有關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依中立法第 10 條及 其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至 基於職責受指示辦理宣傳機關政策相關事宜,或受指派代 表機關表達行政機關立場之行為,則無違中立法之規定。 另依中立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 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
六、此外,依中立法第 13 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 舉委員會發布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公告起至投票日止,應禁 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基於宣傳、造勢或拜票等意圖所為造訪活動,並應於機關學校固定辦公或處理公務 之場所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以 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七、為利各機關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已將中立法 相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人事法規/解釋 函令/捌、服務;公告資訊/常見問題/法規司),供各界查 參,請善予利用。
八、檢附說明一之教育部及銓敘部書函各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