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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衛生組 - 學務處 | 2026-09-21 | 點閱數: 65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9 月 18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50089286 號函辦理。
二、 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以及草案訂有 1 個月之緩衝期,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爰已於全國設「電子煙回收桶」據點,提供「持有」電子煙之民眾自主投遞。
三、 上揭電子煙回收據點計 431 處,請逕至國健署之官網(https://www.hpa.gov.tw 首頁>健康主題>健康生活>菸害防制>電子煙防制專區查詢;投遞須知如下:
(一) 回收期限:自 115 年 9 月 7 日起,至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施行後 1 個月止(緩衝期屆滿)。
(二) 全程不記名:投遞時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
(三) 投遞時間:各回收點機關之上班服務時間。
(四) 安全提醒:請確認機身與煙油已妥善包裝,以避免煙油外漏或碰撞產生危險。
四、 檢附國健署製作之「電子煙回收桶全台回收據點(含 QRcode)」圖卡,以及「拒絕電子煙擺布」宣導海報各 1 份,請協助利用多元管道(如會議、研習、講座、活動、網頁、公佈欄、衛教等),向教職員工生及家長等廣為宣導,以避免於修法公布後觸法。

 

  • 0921 電子煙回收桶 公文.pdf
    1) 0921 電子煙回收桶 公文.pdf
  • 0921 電子煙回收桶 宣傳圖.pdf
    2) 0921 電子煙回收桶 宣傳圖.pdf
  • 0921 電子煙回收桶 宣傳圖2.pdf
    3) 0921 電子煙回收桶 宣傳圖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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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一學就會的事,自己就用百倍的努力做到。用以勉人力學,勤能補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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