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嘉義縣政府110年5月20日府人考字第1100118516號函修正「嘉義縣政府暨所屬機關保持公務戰力教戰守則」辦理。
二、跨域移動限制及通報義務:
各機關單位人員暨其同住家屬,不論上班日或假日,各種公務及私務應暫緩前往疾病管制署公佈確診案例為「紅色警戒」地區(下簡稱紅色警戒地區)。倘確有必要前往者應依下列程序及規定辦理。
(一)事前報備及簽准程序:
1、公務部分:應敘明事由及必要性,並經簽奉核准後始得前往洽公,並應落實防疫措施。
2、私務部分:應落實事前報備,並落實防疫措施。
(二)事後報告程序:
1、前往「紅色警戒地區」返回後應落實個人健康管理及監測,有狀況應向主管報告。
2、居住於「紅色警戒地區」之家屬或親友返鄉並同住者,應向機關(單位)報告。
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佈本土確診案例達「紅色警戒地區」(現為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宜蘭縣及彰化縣),嗣後請隨時依該署公佈之「紅色警戒」地區範圍查詢辦理(請至該署網站「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查詢)。
四、檢附「嘉義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自紅色警戒地區返回或該地區家屬返鄉同住反映意見及通報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