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縣各級學校(含附設幼兒園)校長及教師各項補休期限規定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112年2月9日府教幼字第1120027893號函諒達暨依據本府112年2月13日府人考字第1120029659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112年2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05956A號函略以,「參酌前開教育部107年9月11日函意旨,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改依1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後,公立大專校院教師補休期限,仍得由學校自行參酌上開規定辦理;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處理。」先予敘明。
三、承上,考量學校公務人員與教師之補休衡平性,本縣各級學校(含附設幼兒園)校長及教師各項補休期限,由1年變更為2年,其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補休期限比照公務人員為2年,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至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四、另本府同意遷調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各項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攜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