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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9-09-02 | 點閱數: 1399

主旨:轉知有關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聘任係屬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4 條第 3 項「其他相類似之人
事措施」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 108 年 8 月 20 日法授廉利字第 10805006280 號函辦
理(如附件 1 )。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
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
議之;復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2 條規定,機關為辦
理相關事項,應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三、按本法第 4 條第 3 項「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
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
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
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
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除列舉上開人事措
施外,另以「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作概括式規定,機

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公正執行採
購評選職務,亦屬本法第 4 條第 3 項「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
施」之範疇,機關公職人員於涉及其本法第 3 條之關係人獲
聘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過程中,應自行迴避,亦不
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關係人獲聘為機
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利益,始符本法第 6 條及第 12 條規
定。
四、另機關幕僚長縱屬機要人員進用,其因執行機關職務,而
由機關首長核定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應屬因職務
關係所衍生之非財產上利益,機關首長尚無自行迴避之必
要,法務部 108 年 3 月 19 日法廉字第 10805001780 號函(如附
件 2 )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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